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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网购烧饼图索赔 聪明 “过了头”

2023-07-25 16:59:4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这还是去年6月的事。马某通过微信平台向张某经营的微店购买了甜咸、咸味、传统老酵的草鞋底烧饼各8份,共计240只,支付950元。张某在微信中告知马某,草鞋底无外包装,系由厂家直送...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消费者马某花950元一次性网购了240只散装烧饼。收货后,其认为这些烧饼属于三无产品且商家提供不了生产许可证,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记者21日从崇川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江海晚报7月25日)

  这还是去年6月的事。马某通过微信平台向张某经营的微店购买了甜咸、咸味、传统老酵的草鞋底烧饼各8份,共计240只,支付950元。张某在微信中告知马某,草鞋底无外包装,系由厂家直送的散装食品,马某对此予以认可。当日,张某让该草鞋底的生产者某糕点店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马某。草鞋底分别装在四个标有“南通市×香村食品店”的塑料袋中,塑料袋上标明了店址、电话,送货单上标有生产日期、发货人,同时注明联系电话。按理说,这一系列操作“没毛病”。而且,马某也在送货单收货人栏签字确认。

  可接下来的事情让人啼笑皆非,更有些“匪夷所思”,不知是马某太“聪明”,还是哪根神经“搭错了”。他在食用时“陡然”发现标签信息不全,并且认为商家未向其提供生产许可证。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当日下午,马某通过微信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并将起诉状发给对方。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将张某诉至崇川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果真是这样么?马某的如意算盘能够得逞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这起案件中,马某向张某购买草鞋底烧饼,张某通过向某糕点店购买草鞋底烧饼后安排交付给马某的方式完成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且,马某也已实际支付了950元的对价,应当认定为马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且,问题的焦点在于,马某诉张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是站不住脚的。

  张某生产的草鞋底烧饼,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是散装食品,这在送货单上已经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而马某并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向张某买的草鞋底烧饼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马某要求张某退回货款并按十倍的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40只草鞋底烧饼950元,案值不大,其警示意义不容小觑。法律不是儿戏;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千万别贪,不能突破做人的底线,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自作聪明,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没好果子吃,只能是自取其辱、自作自受,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商家做生意、搞经营要依法依规、诚实经营、童叟无欺,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否则,不仅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自己也难免“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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