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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幼师出轨家长被“游街”,打了谁的脸

2023-08-12 09:04:4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幼师出轨学生家长,尽管有些丑陋和令人不齿,仍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作为婚外情受害的一方,原配痛恨与丈夫偷情的幼师,其糟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代法治社会,岂能“以恶制恶”...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湖南长沙一幼儿园老师出轨学生家长,据该网友爆料称,上述幼儿园老师在和学生家长约会时,被该学生的母亲抓到,随后“游街”,并强行拍下照片视频发朋友圈。(8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幼师出轨学生家长,尽管有些丑陋和令人不齿,仍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作为婚外情受害的一方,原配痛恨与丈夫偷情的幼师,其糟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代法治社会,岂能“以恶制恶”。原配现场抓奸,让当事幼师“游街”示众,究竟打了谁的脸?这种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受害方转而变成了违法者,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惩罚,最终打的则是自己的脸。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根据网友的视频显示,一名女子被抓着头发正对镜头,拍摄者一边摄影一边说,“大家看啊,这是小三,他跟我老公在我新房里面,被我抓到现行,她是我女儿的班主任。”这种让“第三者”难堪的“游街”,看似原配出了一口恶气,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不仅“家丑”外扬了,还有可能导致事态反转,造成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打脸”别人最终打得却是自己的脸。

  幼师出轨学生家长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师德,在道德层面上确实有过错,应当受到批评和责难。原配作为受害的一方,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原配将捉奸“游街”的视频发布至互联网,以公开侮辱的方法来报复“第三者”,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的。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原配对当事幼师“游街”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也就是说,本来是受害方的原配,却变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而侮辱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幼师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将依法追究原配的相关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公权力有必要介入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受到公平、公正对待。“游街”示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也践踏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公众一定要汲取教训,增强法治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权,千万不能“以恶制恶”,做出类似“游街”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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