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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生:被滥用的失信惩戒机制当回到正轨

2019-08-19 15:12:1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失信惩戒机制本为依法惩治“老赖”的创新治理机制,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确保法律震慑性发挥重大作用,也让社会信用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极个别地方政府却打着“信用监督”的旗号,...
  作者:于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以往被司法机关用来惩戒老赖的权力,如今却被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诸如闯红灯、错误垃圾分类等行为也被纳入失信记录,严肃性荡然无存。前一段,惩戒逃课学生的女教师也被教育部门记入信用黑名单,引发社会质疑,后又撤销处罚。针对该问题,国家发改委在近日表示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8月19日 半月谈)
  失信惩戒机制本为依法惩治“老赖”的创新治理机制,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确保法律震慑性发挥重大作用,也让社会信用制度日趋完善。但是极个别地方政府却打着“信用监督”的旗号,让失信惩戒扩大化、泛滥化,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也让政府形象蒙羞。
  矫枉过正的机制不能发挥正确作用,被扩大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了初心”,变得难以“完成使命”。曾经横行霸道、不管不顾的“老赖”们,在失信惩戒机制下也不得不低头认错,失信行为导致他们“寸步难行”:高铁、飞机等外出方式,对他们紧闭大门,消费方式也受到各种约束,这是他们自食恶果,我们该为这种惩戒机制点赞。但是凡事都要讲求“适度”,肆意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让一些本该批评教育的“小错”,人为地说成“大错”,不仅没有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抱怨与恐慌。
  “一刀切”地判定为失信行为,本就没有法律依据;真正令人信服的惩戒机制,必是有法可依、有迹可循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失信惩戒机制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才能对老赖形成十足的震慑力和公正性。对于如何惩罚老赖,法律条文已经明确规定,只需严格执行即可;但是在精准识别老赖,不扩大惩戒机制的适用范围上,却是难以把握。正是这种机制的模糊性,让部分官员“抓住机会”,放肆使用权利,造成混乱无序的状态。执行要有正确方向指引,更要在具体实施中把握好“度”与“量”的平衡。
  失信惩戒机制的滥用已经在部分地区产生“人人自危”的局面,这就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让“跑偏”的机制重回正轨。政府层面要确立好失信惩戒范围,在精准识别和有序开展方面做实做细,严防用权扩大、用权泛滥的乱象;司法机关要作进一步细化惩戒机制的实施,为权力执行划好“红线”,为干部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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