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百家争鸣 > 列表

游德福:掌掴中巴车司机获刑4年教训深刻

2019-06-13 15:25:5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冲动是魔鬼啊,或许邓某某估计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打了别人一个耳光,换来的却是4年牢狱之灾。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仅仅一个耳光,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判4年实刑,是不是量刑偏重...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邓某某掌掴中巴车司机案在湖南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判。事因4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中巴车回家,车内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16人。车辆行进中,邓某某因座位问题与司机陈师傅发生口角,便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师傅打了一耳光。被告人邓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月13日《湖南日报》)
  冲动是魔鬼啊,或许邓某某估计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打了别人一个耳光,换来的却是4年牢狱之灾。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仅仅一个耳光,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判4年实刑,是不是量刑偏重了点儿呢?然而,从建设法治社会和严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度来研判,对于抢夺方向盘、掌掴公交司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不能只从最终结果来评判与量刑。因为实施此类行为危害极大,如果情况严重或者在遭受干扰情况下司机处置不当,就可能是车毁人亡的群死群伤。正如新邵县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所言,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一审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属于法定量刑范围。
  全面依法治国,不懂法的隐患很大。普通人固然不能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精通法律,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触及。每个公民都要时时刻刻绷紧遵纪守法、学法用法这根弦,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能够界定在法律允许的框框内。因为在我们这个法制国度和眼下的信息时代里,只要平时多留心,有意识地从报刊上、电视上、网络上、手机上、书本上了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就一定能够做到心明眼亮、胸有成竹不吃“哑巴亏”。各级党政和司法部门则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向人民群众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新近颁发、施行的跟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在第一时间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才能消除法律知识的“空白点”,从根本上杜绝“懵懵懂懂犯法”事件的发生。
  掌掴中巴车司机获刑4年教训深刻。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对少数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出头鸟”依法下重手处理,让法律的威力充分彰显出来,才能有效遏制不法之人、不文明之人的狂妄之举。当然,处罚只是手段,其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他律”,警示每位公民无论何时何地均应该依规依法行事,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每个公民都要自觉的学法用法,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心明眼亮、依规学法的守法公民。

更多

热门关键词:深刻 中巴 司机 游德福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