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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伟:治理行人违法,别拿猛药当良药

2017-12-22 03:42:00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从养痈成患的“中国式过马路”,到高科技手段上阵、下大力气整治,无疑是一种进步。只是,这种积极作为不应超越法律授权,在追求震慑效果的路上误入歧途。...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大连市交警部门20日对外披露,继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被罚款扣分后,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也将出台新举措,大连交警部门将增设人脸识别设备,横穿马路不仅要录入行人交通违法数据库,观看不少于30分钟的交通事故警示片,还将抄告到当事人单位,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中新网12月21日)

  从养痈成患的“中国式过马路”,到高科技手段上阵、下大力气整治,无疑是一种进步。只是,这种积极作为不应超越法律授权,在追求震慑效果的路上误入歧途。

  违法成本低是“中国式过马路”的直接原因。众所周知,相比于机动车违法,行人是没有“牌照的”,因此治理行人违法通常要交警亲力亲为,这就需要在街头投入大量警力,加上执法对象不配合、阻挠等原因,效率很低。所以,往往是一阵风式地整治过后,很快又恢复常态,以至法不责众的心态几成共识,治理成本越来越高。

  这就需要创新执法模式,以更高的执法效率提高行人的交通违法成本。人脸识别设备无疑是一道利器,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同时锁定多名违法者,进而将违法者信息汇总到执法者手中,可谓减少了多一半的工作量。创新到此,理应告一段落,该怎么罚怎么罚便是了。然而有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却没有停下脚步,继续在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向上“创新”,譬如抄告单位、计入诚信档案,更有甚者,还在街头大屏幕滚动发布违法者个人信息,待遇堪比“老赖”。

  谁给执法者这些权力?无论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皆没有授权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更没有抄告单位这一选项。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部门的初衷再好,显然也越界了。进一步说,“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拒不缴纳罚款可谓诚信污点,但行人违法后已经接受了罚款处罚,凭什么还要再被通告单位、计入诚信记录?难道闯一次红灯就不诚信了?那为什么机动车违法不会有这样的“待遇”?明知单位没有执法权而执意通报单位,往好听说是震慑性执法,难听点说就是羞辱性执法,实乃典型的“叫家长”式的人治思维。

  过去行人违法成本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交警部门的不作为,而不是处罚力度低——若每次闯红灯都罚20元,也没几个人愿承受。退一步说,结果正义须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再良好的初衷也要在法律限度内通过提高执法能力去实现。倘若以权力自授的方式盲目追求执法震慑力,就不仅是用力过猛的问题,更涉嫌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效果显著的未必总是值得学习的经验。如此违背法治的教训,亟待纠偏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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