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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公共车位共享还需共管

2023-08-29 10:20:10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公共车位共享还需共管。公共车位,顾名思义,是供大家享用的车位,而不是任由个别单位、个别人“独享”、“霸占”的车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来,多名网友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上发帖反映,路边公共车位被三轮车、面包车及其他物品长期占用,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使用。(宁波日报8月29日)

  然而,在现实中,还就有公共车位被个别单位、个别人“霸占”的情况。七八月份,有多名网友反映,高新区贵驷街道上海发联超市门口公共停车位被三轮车占据。这一现象已持续一两年;鄞州姜山镇狮山农贸市场门口公共车位长期被“僵尸车”、三轮车和杂物占据;海曙区江厦街道狮子街公共车位被一辆面包车多次占用,等等。

  其实,公共车位被三轮车、面包车及其他物品长期占用,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使用的现象,不止宁波有,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情况甚至更糟、更严重。亟需依法加以整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该《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车位共享还需共管。公共车位,顾名思义,是供大家享用的车位,而不是任由个别单位、个别人“独享”、“霸占”的车位。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一方面,有关部门须加大处置力度,对私自长期占用公共车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依法加以处罚;对无视法律、屡教不改的,重典处置,不能手软。

  个别单位、个别人长期“霸占”公共车位停放“僵尸车”、堆放杂物,不仅影响环境,还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长期“霸占”公共车位为己所用,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迅速纠正,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处罚。

  如有人发现仍有人长期“霸占”公共车位,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齐心协力,还公共车位本质属性,造福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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