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名家专栏 > 知风 > 列表

知风:为何不给新版《广告法》做个“广告”?

2016-01-14 21:22:2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让杭州一家知名炒货店首当其冲。不知是因为店老板方某得罪了两名神秘顾客,没有用他们开价的1000元为食...

  作者:知风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杭州一家知名炒货店因用了“最”字做广告,结果被认定违反新版《广告法》,或将面临20万元处罚。炒货店主日前向媒体投诉,结果引发社会热议,有的认为处罚过重,有的则认为有法必依。(1月14日中国新闻网)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让杭州一家知名炒货店首当其冲。不知是因为店老板方某得罪了两名神秘顾客,没有用他们开价的1000元为食品袋上的“最”字“解惑”,还是正好成了实施新版《广告法》的靶子?反正,由于这家炒货店用了“最”字做广告,或将面临20万元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

  对此,不但店老板觉得很委屈,而且连经常光顾该店的顾客为也老板方某“喊冤”,毕竟20万元的处罚对一家炒货店来说显得有点重了。那么,为何一方面人们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一方面又觉得这起处罚太严厉?道理很简单,人们对各种虚假广告的痛恨,并非是对类似这家炒货店,标榜自己的商品“最好”“最优秀”,而是对伪劣产品的虚假广告。

  而新版《广告法》,也应该是针对这种虚假广告的,是对误导消费者的欺骗性营销手段的打击。显然,这家或将面临20万元处罚的炒货店,,在杭州当地经营已超过20年,具有一定知名度,仅仅因为在食品包装袋、店门口喷绘上等多处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带有最高级修饰的宣传,将面临20万元罚款,既不是消费者想看到的,也不应该是新版《广告法》的相关立法初衷。

  从新版《广告法》相关条款上看,这家炒货店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万的罚款也属于“起步价”。但是,起点就达20万的罚款,如果在立法本意上就包括了类似于这家炒货店的做法,那么,新版《广告法》应该在实施前也要打一个“广告”。因为,20万元对于那些小业主来说,确实过于严厉了。而“最好”“最优秀”,往往也是小商贩们的习惯吆喝。这对消费者来说,几乎没有误导作用,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

  况且,一家炒货店在食品包装袋、店门口写有“最好”“最优秀”的字眼,是不是新版《广告法》中真正要整治的虚假广告?这样的“广告词”,是不是消费者所痛恨的虚假广告?如果不是,那么,新版《广告法》的“漏洞”,被一家炒货店以20万元“买单”了。这样做的结果,未必能让新版《广告法》产生威慑力,而只会给公众带来执法“专挑软柿子捏”的错觉。

  众所周知,虚假广告的可恶之处,并非以“最好”“最优秀”来自我标榜,而是对商品更具体、更详细的虚假描述。比如夸大商品的功能,暗示保健品的疗效等。而新版《广告法》将其归纳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身就是“粗线条”的。在这种笼统的条款下,巧妙的谎言原本就没那么直接,而只是想吆喝一声的摊贩却很容易撞线。

  既然如此,为何不给新版《广告法》做个“广告”?我想,无论在电视上还是报纸上都打不起广告的小业主们,只要知道这项规定,规避一个“最”字是不难的。问题在于,那些不带“最”字的,满口胡言的虚假广告,特别是电视广告,新版《广告法》的笼统规定,不但可能罚不到他们,而且即使被罚,100万对他们来说,也会无动于衷。

更多

热门关键词:广告法 广告 处罚 知风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