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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山:别让"严禁中小学教师兼课"听起来很美

2017-06-04 15:41:08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教育局作为教师主管部门,禁止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是年年讲,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之后,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课的现象不仅没有杜绝,反而...

  作者:隔山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从成都市教育局获悉,包括该局在内的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公告》指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6月3日澎湃网)

  教育局在《公告》中要求"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但并没有交代对违禁者作如何处理。由此来看,严禁中小学教师兼课只是老生常谈,又是让人听起来很美?

  教育局作为教师主管部门,禁止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是年年讲,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之后,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课的现象不仅没有杜绝,反而还越演越烈,问题出在哪里,恐怕教育主管部门、中心学教师和家长们都是心知肚明。

  中小学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课之所以难禁,是源于有市场的存在,并且这一市场的空间巨大。究其原因来看,首先是培训机构开办学生补习班对教师的庞大需求、社会家长望子女成龙成凤对"名"教师无节制的要求、部分中小学教师面对兼课收入诱惑而不满足现有待遇的迫切期求,正是这"三求"的存在,满足了市场形成条件。其次是对违禁培训机构和违禁教师的取证难、处罚难,导致其违禁成本较低,让培训机构和教师抱有"胆大骑龙骑虎"的侥幸心态。

  而从网上针对"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的议论看,不乏少数的网友认为,"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于法无据。那么,教育局的这一规定真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吗?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就当前而言,由于教育局与中小学教师之间的关系多为劳动合同关系,而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笔者的理解,"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这就是教育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规章制度。因此,教育局出台这样的规定完全是有法可依。

  常言说得好,端人碗服人管。作为中小学教师理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如果不习惯于这样的制度约束,也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到培训机构就职,因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然,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既然出台了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而不仅仅是把制度挂在墙上成为形式,既有损制度的严肃性,又有损本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笔者认为,"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课"要做到真落实,一是要加大源头治理,科学合理地提高教师待遇。二是明确责任,加大监督,不仅有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监督,还有学校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三是加大查处,对违反禁令的培训机构和教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社会上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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