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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非法捕鱼判投鱼苗”是个好办法

2020-04-08 08:12:3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众所周知,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非法捕鱼,不但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现场监督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周某等3人履行之前的承诺:自愿购买价值7600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设立16块禁渔宣传牌,同时在遵义晚报刊登道歉信,向社会公开道歉。(4月7日《遵义晚报》)
  众所周知,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非法捕鱼,不但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非法捕鱼”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非法捕鱼”行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采取“投放鱼苗”“设立禁渔宣传牌”和“公开道歉”等处理办法,无疑是个好办法。这不仅是对这几名非法捕鱼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但愿通过“非法捕鱼判投鱼苗”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而让自己成为“违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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